問題:
我公司2020年12月新購進固定資產屬于設備、器具,且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按照規定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請問我公司在2020年匯算時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還是在2021年匯算時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復機構:河南省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 二、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因此,2020年12月新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應在2021年申報時進行一次性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