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所得屬于分類征收的一種個人所得稅,具體是指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
一、個人所得稅法中“經營所得”的范圍。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二、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三、個人在兩處以上取得的經營所得應當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兩處及以上取得經營所得,辦理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適用表單為《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在取得經營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注意: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其中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四、現行政策規定: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舉例:納稅人張先生有兩處經營所得,其中在A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收入5萬、在B合伙企業經營所得收入11萬,張先生有綜合所得,6萬費用減除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都在綜合所得已抵減。
張先生在A個體戶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應納稅所得額=50000元
未減免時應納稅款 = 50000 * 10% - 1500 = 3500元
張先生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50000×10%-1500)×(1-50%)=1750元
張先生實際應納稅款=3500-1750=1750元
張先生在B合伙企業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應納稅所得額=110000元
應納稅款 = 110000 * 20% - 10500 = 11500元
張先生匯總申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應納稅所得額 = 50000 + 110000 = 160000元
未減免時應納稅款 = 160000 * 20% - 10500 = 21500元
張先生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50000×10%-1500)×(1-50%)=1750元
已繳稅款 = 1750 + 11500 = 13250元
應補稅款=21500-13250-1750=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