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是商業銀行一項傳統的中間業務,具有金融通道的天然屬性,指由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受托人(即名義貸款人:主要是銀行、小貸公司、財務公司)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名義貸款人作為受托人,只收取委托貸款的服務手續費,不承擔委托貸款的風險。一、增值稅。對委托人而言,委托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借款人發放委托貸款并收取利息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內的“銷售貸款服務”,應繳納增值稅:如果委托人為小規模納稅人,應按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類似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現行政策減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委托人為一般納稅人,應按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類似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按照6%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委托人取得的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除用于增值稅不得抵扣范圍外,均可以抵扣。銀行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委托人取得銀行開具手續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可用于抵扣銷項稅額。受托銀行作為委托貸款借貸雙方的中介,通過提供委托貸款服務而收取的手續費收入,屬于提供金融代理收入,需按照“經紀代理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通常銀行將在委托貸款合同中約定利息由委托方開具發票交給借款方。注意:借款人屬于接受貸款服務,一般納稅人獲取貸款服務增值稅發票后,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二、個人委托貸款的個人所得稅。個人委托貸款,是指個人提供資金,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的規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雖然個人是通過銀行取得借款人的還款利息,但該筆利息收入不能等同于銀行儲蓄利息所得。因此,個人獲得的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儲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個人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按照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扣繳業務人是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因此,銀行作為委托貸款業務的其中一個當事人,且銀行代支付給個人,所以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三、印花稅。如果非金融單位或個人委托銀行進行貸款業務,那么三方委托代理借款合同中涉及到委托代理合同的部分,由于它既包括借款合同也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可能不被視為印花稅的應稅憑證。這是因為委托貸款的本質上是委托代理關系,而非直接的借貸關系。在這種模式下,受托方銀行根據合同約定收取手續費,而不是確認利息收入。因此,根據現行政策,委托人在委托貸款協議書中不承擔印花稅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委托人是通過銀行的名義提供貸款服務,但由于委托人本身不具備提供貸款的資質,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合同繳納印花稅。而委托人和銀行之間的委托貸款協議書則被視為明確委托和代理關系的憑證,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