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規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預計凈殘值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
但在企業所得稅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也就是說,固定資產殘值率由企業自行確定,沒有硬性規定殘值率。企業調整預計凈殘值屬于稅法與會計的暫時性差異,應按照遞延所得稅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